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二)自然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电力企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