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