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