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