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禁止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