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