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