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