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公示的除年度报告以外的信息违法、虚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