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