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的市场主体,不得进行住所托管。

市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公布有关不实行住所托管的行业目录并定期更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