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和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