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处置污染物,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及时组织应急监测,评估生态环境损害。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法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