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置体系,防止生活垃圾入河入海。

海岸建筑退缩线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