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入海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增加入海河流生态基流,改善入海河流生态功能,使入海河口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