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管辖区域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制定自然岸线修复、沿海防护林、滨海湿地等整治修复计划,重点安排海堤生态化建设、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沿海防护林修复、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修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