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