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建设,防治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