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建设,防治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