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的建设,防治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