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镇)及社区(村、居)图书室、流动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