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在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