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