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车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车辆停车设施、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