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在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内施划停车泊位,道路两侧建筑物业主应当配合施划。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