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