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