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镇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及时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