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及时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