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