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要求。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