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