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