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并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