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力企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其中:

(一)电力生产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电能生产,将化石能源、核能以及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转换为电能的企业。

(二)供电企业,是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输配电网,拥有电网资产,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向其供电营业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

(三)售电公司,是指通过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向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电力市场主体,是指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电力交易的主体。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