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