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的,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