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九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的,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