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增加阶梯电量基数或者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以及峰谷电价机制。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用电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