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关站、配电站应当分室独立设置,并设在地面一层以上。在地面下沉基坑中设置开关站、配电站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站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噪音防治标准要求。住宅小区内需要增加配套电力设施的,配套电力设施的选址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