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因电力设施建设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拔除与电力设施建设相关的测量、安全警示标志;(三)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以及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设备和器材;(四)破坏或者截断用于保障电力设施建设的道路、水源、电源、气源、通讯网络等;(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