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