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