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制定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制度,统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创新基础设施平台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源头创新、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创新提供基础设施支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