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等,不包括道路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道路以外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物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性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