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按规定移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