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露天场所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