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