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卫等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