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