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片区的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