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章 营商环境第六十三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实施反垄断工作机制。自贸试验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家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