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自贸试验区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申请优先审评审批,为区内医疗机构依法进口临床急需少量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便利化服务。
支持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医药产品进口便利、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等政策便利,开展出生缺陷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应用。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国外机构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