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依法实行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