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有效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邮政等国家有关驻津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