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和攻防演练中,发现安全责任单位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发出整改意见并且督促整改。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